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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的解读

2019-09-18 21:07 访问:
一、为什么要对第14号令进行修改?
2008年,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简称第14号令),对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建设工程的项目数量、施工规模及投资额度不断增加,市民对城市生活品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当前我市一些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未能有效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工地及周边环境脏乱差、施工扬尘等问题比较突出。此外,第14号令施行10年以来,也逐渐显现出一些不适应现实需要的地方,比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已落后于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不能满足当前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需要;对参建各方主体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有效地规范和约束参建各方主体的行为,等等。这些都迫切要求对第14号令进行修改完善,以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2017年,市人民政府将对第14号令的修订工作列入了年度立法计划。市法制办、市城乡建委和市城管局按立法程序完成了相关立法工作。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于今年8月29日审议通过该《规定》。下面,我简要介绍《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五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安全施工、环境保护与环境卫生、法律责任、附则等五章。此次修订,主要对《规定》的适用范围、管理部门职责划分、参建各方管理责任划分、施工现场信用管理、施工现场信息管理、安全文明施工各项措施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下面,向各位通报《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规定》的主要亮点?
(一)调整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范围。
《规定》第二条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范围进行了调整,一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规定》。二是将土方作业施工场地和市政基础设施维修场地纳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范围。
(二)完善了有关管理部门职责的规定。
为了实现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严格规范管理,《规定》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改革要求,对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重新进行了界定,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施工现场管理体制。
一是明确了建设、城管、园林等各部门的职责,即第三条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综合协调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市容环境卫生和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以及在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上进行挖掘、临时占用等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行政处罚”。这是关于对几个主管部门职责划分的规定。
二是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责的规定,在第四条相应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市容环境卫生和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三)完善了建筑业信用评价管理的相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监督管理,使参建单位更好地落实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六条有关“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有关精神,此次修订完善了建筑业信用评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即第五条明确,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行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建设行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同时还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评优评先活动中,应当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四)明确了参建各方施工现场管理的责任。
为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厘清参建各方施工现场管理职责,避免责任不清,《规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责任作了明确划分。一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管理负总责,即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统一协调管理,明确施工现场内各施工单位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二是明确了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即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建立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三是明确了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管理。四是明确了监理单位的监理职责,即第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此外,还增加了关于装配式建筑工程的有关规定,即第九条规定“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会同预制构件生产、运输企业和设计单位制订工艺技术控制措施和预制构件成品全过程的保护措施”,以进一步推进我市作为自治区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的相关工作。
(五)完善了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的规定。
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的规定,即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和招标文件时,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扬尘污染防治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的总额及支付办法。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扬尘污染防治费转入施工单位设立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工程施工完成后费用尚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
(六)细化了有关施工现场信息管理的规定。
《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细化了有关施工现场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一是鼓励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和应用建筑信息模型等现代信息技术;二是对较大规模的建设工程,还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安装和使用远程视频监控、车辆识别、项目人员信息采集、扬尘污染在线监测等信息系统;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施工的,信息系统由建设单位负责安装和使用。三是强化对施工现场内人员、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车辆信息的管理,即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管理人员实行考勤管理,采集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出勤信息;较大规模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还应当对施工现场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出入施工现场的车辆进行信息登记;同时还规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将信息数据实时上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信息系统。
(七)完善了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规定。
此次修订,对施工现场应当采取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进行了补充完善,主要体现在:
第一,对施工现场具体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了完善,如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门式起重机和物料提升机等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保险装置应当齐全、灵敏、可靠,不得擅自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第六项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并经施工单位组织出租、安装和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项规定:“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以及其他地下设施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予以保护”;第九项规定:“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和使用安全带,配备防尘口罩、劳保鞋、电焊工护目镜和绝缘手套等安全防护用品”;第十项规定:“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安全平台加安全带、长短双安全带、安全绳加安全带和脚手板加平台兜网等双重保险安全措施”,等等。这些措施都是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强化和保障。
第二,增加了施工现场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如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组织消防应急演练;宿舍和办公用房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置灭火器,不得使用明火,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第十九条规定,各功能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这是针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规范。
第三,对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提出了新要求,第十六条规定,围挡应当采用砌体、预制装配式围墙或者彩钢板等硬质材料;应当定期检查、清洗,保持牢固、整洁、美观;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围挡应当进行美化;围挡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按规定设置公益广告。这是对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的具体规范。
第四,第十八条新增了“因勘察、观测等需要在市政道路上布孔的,勘察、观测等作业单位应当于作业完成后及时采取回填、回灌等措施修复孔洞,并按原道路设计标准恢复路面”的规定。这是针对施工过程中进行布孔以后如何修复的规范。
(八)完善了有关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规定。
为了配合和支持市委、市政府建设“美丽南宁”的中心工作,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方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
第一,强化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规定,即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一)施工前硬化车辆出入口和场内道路,设置冲洗平台;(二)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制施工扬尘的措施;(三)基坑(山体)开挖、土方装卸和拆除作业等产生扬尘的工序,采用湿法作业;(四)散体材料堆放在堆放池内,并予以封闭或者覆盖;(五)裸露泥土的地面采取绿化措施或者采用密目网、防尘网覆盖;(六)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道路定期冲洗,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施工现场;(七)散体材料、流体材料和建筑垃圾应当密闭运输,方可出入施工现场;(八)不得从高处抛撒建筑垃圾”。这是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提出的规范要求。
第二,提高了施工现场内地面硬化的要求,《规定》第二十四条将主要运输通道的混凝土硬化要求从C20以上提高到了C25以上,混凝土厚度从≥100 mm提高到了≥200mm,具备条件的,还可以采用预制装配式道路板;此外,还明确规定材料堆放场、仓库和加工场等场地应当采用的硬化标准。
第三,增加了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的规定,即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得焚烧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四,细化了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措施,即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分类存放,日产日清;采取灭鼠、灭蚊蝇和灭蟑螂等措施,坑洼、积水无蚊幼虫孳生,鼠、蚊、蝇和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设置集体食堂的,还应当按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制作间的灶台及其周边墙面敷贴易清洁、耐擦洗的材料,地面作硬化和防滑处理,设置密闭式泔水桶,并保持整洁;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每日清扫、定期消毒,符合卫生要求。这是针对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提出的要求。
(九)完善了法律责任的规定。
《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主要是对违反本规定且法律、法规未有法律责任规定的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因市和城区城乡建设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已经划转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因此,法律责任部分将对市和城区范围内的执法主体确定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而在县域范围内由于没有实施综合执法,还是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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